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北京物资学院期货学院理事会,以下简称理事会。
第二条 理事会宗旨:加强期货学院与期货行业广泛联系,促进学院与社会资源强有力合作,争取社会力量参与期货教育事业,将期货学院建设成为具有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社会服务、交流合作等多功能的国家级现代产业学院。
第三条 理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事业、关心和支持期货学院改革发展的企事业单位、知名专家学者及社会贤达等组成。凡承认本章程,自愿承担理事职责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,经理事会批准,均可成为理事会成员。
第四条 理事会接受北京物资学院指导。理事会职权的行使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等。并在工作中不断完善理事会组织、职责和活动内容。
第五条 理事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物资学院期货学院办公室。地址:北京西城区右安门西街5号。
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
第六条 理事会的权利和义务
1.定期听取期货学院办学情况汇报,参与商讨和指导期货学院的发展规划、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社会服务等事项。
2.委托期货学院对理事单位优先开展教育培训等,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理事单位需要,合作培养研究生。
3.委托期货学院对理事单位优先提供科技服务,或开展其他有利于双方发展的合作与交流。
4.委托期货学院对理事单位优先提供专家咨询服务。
5.向社会广泛宣传期货学院,为学生实习实践搭建平台。推动社会各界及海内外人士积极募集北京物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,共同为建设国家级现代产业学院而努力。
第七条 期货学院的权利和义务
1.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期货学院办学情况,使理事会了解并参与和指导期货学院人才培养、行业培训、师资培训、政产学研服务平台搭建等工作事项。接受理事会对期货人才培养提供的指导和意见。
2.优先向理事单位提供期货学院人才培养信息,推荐优秀毕业生实习就业。根据理事单位需求,优先接受理事单位委托开展教育培训等项目,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,合作培养研究生。
3.按照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,优先接受理事单位委托,联合申报科研项目,或向理事单位转让期货学院有关科技成果,开展科技服务或其他有利于双方发展的合作与交流。
4.在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活动中,通过期货学院网站、新媒体等渠道积极宣传理事单位,增强其社会影响力。由理事单位或理事个人提供经费的建筑物、实验室、大型设备、专项基金等,可根据单位或个人意愿命名。
第三章 组织
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由共建双方推荐产生,不少于7人。设理事长1人,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;副理事长2人,分别由学校领导班子副职和长期共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;理事不少于4人,分别由经济学院院长,期货学院党组织书记、院长、副院长,以及其他共建企业方高级管理人员担任。
第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。每一任期届满,如果推荐方没有书面提出终止聘任,则该成员任期将自动延续一届。若理事会成员因故发生变化,由原推荐方推荐继任人员。
第十条 理事会全体成员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,理事会全体成员会议行使理事会最高权利。如有特殊情况,理事长可临时召集理事会会议。
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活动遵循下列原则:
1.理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。
2.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为有效。
3.理事会每次会议召开前,应将会议议题、需要讨论的重大事项提前告知理事会成员,以便理事进行研究。
4.理事会会议地点根据理事建议及实际情况,由理事长与副理事长沟通后,由秘书处通知理事。
第十二条 期货学院领导班子由5人组成,设党组织书记1人,院长1人,副院长3人。其中,党组织书记由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兼任;院长由理事会推荐人选,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通过并任命或聘任;1名副院长为学校副处级领导干部,由学校党委按照相关规定选任;1名副院长由共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,由院长提名,经理事会同意后报学校党委通过后聘任;1名副院长由经济学院金融学(期货方向)专业负责人兼任,不占处级干部职数。
第十三条 期货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,理事会是期货学院建设与发展的决策咨询机构。学院内部议事会议是院务会,决策会议是党政联席会。院务会是学院行政事务议事决策机构,由院长主持召开,主要研究处理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等工作,部署落实学院理事会决议。党政联席会由党组织书记主持,学院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。
第四章 期货学院教育发展基金
第十四条 理事会广泛募集北京物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,用于期货学院建设发展。基金使用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制,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及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提议修订,由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六条 本理事会章程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期货学院理事会
2023年12月9日
北京物资学院期货学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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